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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时报》:将信用卡交由妻子持有 境外盗刷谁之过?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1月09日

  

  长期将银行信用卡交由他人持有,发生盗刷,应该由谁负责?济南市民孙某从某银行章丘区支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交给妻子李某用以日常生活的开销,没想到该卡却从境外被盗刷。近日,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信用卡纠纷案,依法判决银行限期内赔偿孙某信用卡损失11356.12元。(张洁)

  6年前,孙某从某银行章丘支行办领了一张尾号1352的信用卡,并交由妻子持有。今年3月10日6时30分,其妻李某从济南乘坐某航空公司航班前往重庆。3月11日凌晨1点半,孙某手机接连收到7条消费短信,显示其信用卡已于当日从保加利亚索菲亚共消费了7笔,其中有两笔成功消费了BGR2750元和BGR250元,共计1641.39美元(折合人民币1万余元),其余5笔皆因“账户余额不足交易失败”。

  上午7点左右,一觉醒来的孙某查看手机,发现了短信内容,立即向开户银行挂失了该信用卡。半个小时后,其妻李某在贵州赤水某酒店持该卡消费10元,却因该卡挂失致使该笔消费交易失败。不明所以的李某给丈夫打电话,这才知道该信用卡被盗刷了。孙某于3月16日向章丘区明水街道第一派出所报了警。3月28日,在孙某已经挂失该卡后,该卡仍有被盗刷现象,所幸因该卡已挂失而未交易成功。

  该行负责人在庭审时辩称:长期将信用卡转交他人使用,申办人未合理持有保管信用卡,使信用卡的安全出于自身不可控状态,加大了信用卡信息被恶意盗取和被复制的风险。孙某本人对信用卡持有保管不当,也是银行卡被盗刷的重要原因,其对卡片境外盗刷也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从该行办理信用卡,双方即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银行在为孙某提供信用卡服务时,应当确保该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此外,银行作为发卡行及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在其与孙某的合同关系中明显占据优势地位,理应承担伪卡的识别义务。本案中,银行应当确保孙某信用卡内的数据信息不被非法窃取并使用。孙某虽将该卡交由妻子使用,但其能够证明在信用卡被盗刷时,涉案信用卡不在事发地保加利亚,所产生的消费也非孙某本人及其妻子所为。在孙某挂失银行卡后,仍有被盗刷现象,可见该行制发的信用卡及交易系统存在技术缺陷,银行未能充分尽到对于所发银行卡的交易安全保障义务,给孙某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综上,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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