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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申诉须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月24日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申诉权,规范人民法院申诉案件受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现将刑事案件申诉人应了解和注意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申诉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申诉事由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申诉人对以下案件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一)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

  (二)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

  四、申诉期限

  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申诉。

  五、需要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申诉人应提交以下材料(材料使用A4型纸):

  (一)申诉状一式五份,应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审、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复印件各五份,并提交原件予以核对。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三)申诉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诉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诉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个人代理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四)支持申诉事由和申诉请求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一份,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提交原件予以核对)或者照片。

  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六、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七、申诉人的申诉请求被人民法院驳回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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