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月31日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关闭

版权所有:36365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二路1号 电话0531-89257000 邮编:250001